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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  卖  规  则

第一条  为维护拍卖各方当事人(委托人、拍卖人、竞买人、买受人)利益,确保拍卖活动在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诚实信用、价高者得原则的基础上有效进行,现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和相关法律、法规、条例,特制定此次拍卖会规则。
第二条  本规则适用于拍卖各方当事人,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必须认真阅读、领会并遵守本规则及《竞买须知》,并对自己所执行本规则及《竞买须知》之行为负责。
第三条  竞买人参加竞买,须按本公司指定地点、时间持合法有效证件、交付信用保证金、填写竞买人登记单、领取竞买号牌后,取得竞买资格;领取相关资料、准时到会参加竞买。竞买人需具备委托人要求的资格,经委托人审核合格的竞买人方可办理竞买手续,竞买者须向本公司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、复印件/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、复印件/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、复印件;竞买人以委托方式参加竞买的,被委托人必须出具相应的委托证明(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、复印件),如被委托人不能提供,拍卖行为一旦确立,成交后一切责任竞买人自负。
严禁竞买人填写或出示虚假身份证明及地址、电话和相关证明材料,否则将视为恶意竞买,一经发现立即取消竞买资格并赔偿经济损失,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。若竞买人在拍卖会上未竞买成功,则按本公司指定的地点、时间,凭“竞买人登记单、竞买号牌”,取回信用保证金。
第四条  拍卖标的委托人有权对参加竞买活动者的竞买资格予以审核,对不符合竞买条件者,有权拒绝其参加竞买(及拍卖会)。
第五条  竞买人持有的拍卖目(图)录(包括拍卖公告)中有关标的文字说明或图片资料,仅供竞买者参考,拍卖时以标的现状为准,竞买人应在拍卖预展期内,仔细查验标的实物同时应对标的进行鉴定并查验其相关手续。委托人、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瑕疵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。所以凡未经查看拍卖标的原物者,请不要参与投价竞买,否则,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切后果自负。
第六条  如不作特殊说明,拍卖活动采用有底价增价式拍卖,即由拍卖师宣布起拍价、增价幅度依次由低向高增价拍卖,由竞买人举牌应价,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即为买受人。同时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的规定,如标的设有保留价而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,拍卖不成交;起拍价无人应价亦不成交。
第七条  竞买人在应价或叫价时,须出示竞买号牌,一经举牌应价或叫价,不得撤回。本公司对应价或叫价最高的竞买人秉承一次、二次、三次(或最后一次)随即拍板的方式表明拍卖成交。拍卖一经成交,买受人必须当场签署《拍卖成交确认书》。买受人一旦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,即表示对买受标的的现实品质及瑕疵确认负责,对自己的竞买行为负责。
第八条 买受人需在拍卖会当场签署《拍卖成交确认书》,并持拍卖成交手续与委托人签订《施工合同》,并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全部拍卖价
款及佣金后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接收拍卖标的。
第九条 竞买保证金、拍卖成交价款及佣金支付方式,详见“竞买须知”。买受人应当按《竞买须知》中约定的时间内将余款交齐;逾期未
交,视为买受人违约,拍卖人有权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,追究违约者责任,买受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及佣金,拍卖人同时保留对上述违约标的进行再次拍卖的权力。
第十条  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的原则,解释和处理本规则以外的任何疑问、特殊情况和未尽事宜;并以在拍卖中拍卖师现场公布的注意事项及本公司的《竞买须知》为准。

辽 宁 如 丰 拍 卖 有 限 司

 

竞  买  须  知

辽宁如丰拍卖有限公司受委托,对下列标的依法进行公开拍卖。具体内容如下:
第一条 拍卖依据及规定
1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;
2、竞买人和买受人在拍卖过程中,应严格执行本公司《拍卖规则》中的各项具体规定。
第二条 拍卖时间、地点
1、拍卖时间:  2009年6月12日14:00
2、拍卖地点: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65号总统大厦A座1603室
第三条 拍卖标的及佣金
1、标的:沈阳大学小河沿校区(沈河区万泉街20号)建筑物拆除及清运权,保护建筑及原学生食堂、锅炉房、配电室和东侧一排平房不在拆除范围内,实际拆除面积约21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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